地方标准:2207庄园葡萄酒
山东省地方标准
DB 37/T 2207—2012
庄园葡萄酒
Estate wines
2012 - 12 - 19发布
2013 - 01 - 01实施
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布
目 次
前 言
本标准按照GB/T 1.1-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。
本标准由山东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国家葡萄酒及白酒、露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、、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、中粮君顶酒庄有限公司、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朱济义、张燕、陈青昌、邵学东、马佩选、李燕、李记明、姜作涛、吴帅、王开宇、张书文。
庄园葡萄酒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庄园葡萄酒的术语和定义、产品分类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签标识和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庄园葡萄酒的生产和检验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
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
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
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
GB/T 5009.29 食品中山梨酸、苯甲酸的测定方法
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
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
GB 15037 葡萄酒
GB/T 15038 葡萄酒、果酒通用分析方法
GB/T 23543 葡萄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
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DB37/T XXX 葡萄酒庄园规范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[2005]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
3 术语和定义
GB 1503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3.1
庄园葡萄酒 estate wines
以葡萄酒庄园种植的优质葡萄为原料,在同一庄园内加工灌装成的优质葡萄酒。庄园葡萄酒也称酒庄葡萄酒。
4 产品分类
GB 15037确立的产品分类适用于本文件。
5 要求
5.1 原料要求
5.1.1 葡萄产地
酿造庄园葡萄酒的葡萄应85%以上产自于本庄园。葡萄酒庄园的选址及葡萄园的管理应按DB37/T XXX的规定执行。
5.1.2 葡萄质量
5.1.2.1 葡萄生产中土、肥、水及农药的管理与使用应按GB/T 23543的规定执行。
5.1.2.2 所有葡萄应在最佳采收期采收,每公顷葡萄产量不超过12000kg,酿造白葡萄酒的葡萄含糖量不低于180g/L,酿造红葡萄酒的葡萄含糖量不低于210g/L。
5.1.2.3 葡萄果皮着色均匀,果穗新鲜洁净(特殊工艺的产品除外),果实颜色正常,有品种典型香气,无病虫果、霉烂果;葡萄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,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。
5.2 工艺要求
5.2.1 葡萄采收后必须在8h内进行加工处理。
5.2.2 生产过程中不得添加外源性糖。
5.2.3 其它工艺要求按GB/T 23543及其它相关的规定执行。
5.3 感官要求
应符合表1的要求。按照GB 15037附录A进行感官评价,达到优良品以上(含优良品)级别。
表1 感官要求
项 目 | 要 求 | |||
外观 | 色泽 | 白葡萄酒 | 近似无色、微黄带绿、浅黄、禾杆黄、金黄色 | |
红葡萄酒 | 紫红、深红、宝石红、红微带棕色、棕红色 | |||
桃红葡萄酒 | 桃红、淡玫瑰红、浅红色 | |||
澄清程度 | 澄清,有光泽,无明显悬浮物(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少量软木渣,装瓶超过1年的葡萄酒允许有少量沉淀) | |||
起泡程度 | 起泡葡萄酒注入杯中时,应有细微的串珠状气泡升起,并有一定的持续性 | |||
香气与滋味 | 香气 | 具有纯正、优雅、怡悦、和谐的果香与酒香,陈酿型的葡萄酒还应具有陈酿香或橡木香 | ||
滋味 | 干、半干葡萄酒 | 具有纯正、优雅、爽怡的口味和悦人的果香味,酒体完整 | ||
半甜、甜葡萄酒 | 具有甘甜醇厚的口味和陈酿的酒香味,酸甜协调,酒体丰满 | |||
起泡葡萄酒 | 具有优美醇正、和谐悦人的口味和发酵起泡酒的特有香味,有杀口力 | |||
典型性 | 具有标示的葡萄品种及产品类型应有的特征和风格 |
注:特种葡萄酒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执行。
5.4 理化要求
应符合表2的要求。
表2 理化要求
项 目 | 要求 | |||
酒精度a(20℃)/%(vol) ≥ | 葡萄酒 | 11.0 | ||
总糖d(以葡萄糖计)/(g/L) | 平静葡萄酒 | 干葡萄酒b | ≤4.0 | |
半干葡萄酒c | 4.1~12.0 | |||
半甜葡萄酒 | 12.1~45.0 | |||
甜葡萄酒 | ≥45.1 | |||
高泡葡萄酒 | 天然型高泡葡萄酒 | ≤12.0(允许差为3.0) | ||
绝干型高泡葡萄酒 | 12.1~17.0(允许差为3.0) | |||
干型高泡葡萄酒 | 17.1~32.0(允许差为3.0) | |||
半干型高泡葡萄酒 | 32.1~50.0 | |||
甜型高泡葡萄酒 | ≥50.1 | |||
干浸出物/(g/L) ≥ | 白、桃红葡萄酒 | 17.0 | ||
红葡萄酒 | 21.0 | |||
柠檬酸/(g/L) ≤ | 干、半干、半甜葡萄酒 | 1.0 | ||
甜葡萄酒 | 2.0 | |||
二氧化碳(20℃)/(Mpa) | 低泡葡萄酒 | <250mL/瓶 | 0.05~0.29 | |
≥250mL/瓶 | 0.05~0.34 | |||
高泡葡萄酒 | <250mL/瓶 | ≥0.30 | ||
≥250mL/瓶 | ≥0.35 | |||
甲醇/(mg/L) ≤ | 白、桃红葡萄酒 | 250 | ||
红葡萄酒 | 400 | |||
挥发酸(以乙酸计)/(g/L) ≤ | 1.2 | |||
铁/(mg/L) ≤ | 8.0 | |||
铜/(mg/L) ≤ | 1.0 | |||
苯甲酸或苯甲酸钠(以苯甲酸计)/(mg/L) ≤ | 50 | |||
山梨酸或山梨酸钾(以山梨酸计)/(mg/L) ≤ | 200 | |||
注:总酸不作要求,以实测值表示(以酒石酸计,g/L)。 | ||||
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±1.0%(Vol)。 b 当总糖与总酸(以酒石酸计)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.0g/L时,含糖最高为 9.0g/L c 当总糖与总酸(以酒石酸计)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.0g/L时,含糖最高为 18g/L。 d 低泡葡萄酒总糖的要求同平静葡萄酒。 |
注:特种葡萄酒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执行。
5.5 卫生要求
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。
5.6 食品添加剂
5.6.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。
5.6.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。
5.7 净含量
应符合JJF 107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[2005]第75号令要求。
6 试验方法
6.1 感官要求
按GB/T 15038的规定执行。
6.2 理化要求(除苯甲酸、山梨酸外)
按 GB/T 15038的规定执行。
6.3 苯甲酸、山梨酸
按GB/T 5009.29的规定执行。
6.4 卫生要求
按GB 2758规定的方法执行。
6.5 净含量
按 JJF 1070的规定执行。
7 检验规则
7.1 组批
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、同一类别、同一品质、且经包装出厂的、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。
7.2 抽样
7.2.1 按表3抽取样本,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,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,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。
表3 抽样表
批量范围,箱 | 样本数,箱 | 单位样本数,瓶 |
≤50 | 3 | 3 |
51~1200 | 5 | 2 |
≥1201 | 8 | 1 |
7.2.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,注明:样品名称、品种规格、数量、制造者名称、采样时间与地点、采样人。将两瓶样品封存,保留两个月备查。其他样品立即送化验室,进行感官、理化和卫生等指标的检验。
7.3 检验分类
7.3.1 出厂检验
按GB 15037的规定执行。
7.3.2 型式检验
按GB 15037的规定执行。
7.4 判定规则
7.4.1 若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,判整批产品为合格。
7.4.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,判整批产品不合格。
7.4.3 其它指标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,可取同批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,以复检结果为准。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,判整批产品不合格。
7.4.4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,可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,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,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。
8 标签标识
8.1 预包装葡萄酒标签除按GB 7718、GB 10344、GB 15037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以外,应标注葡萄酒酒庄名称;当标注的厂址不能准确表明酒庄地理位置时,还应加注葡萄酒庄园的具体地理位置。
8.2 标注葡萄品种的葡萄酒,应根据所用葡萄品种的实际比例,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标注。
8.3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、制造者(或经销商)名称和地址外,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。
8.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/T 191的规定。
9 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应符合GB 15037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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